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
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将
中国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分
为不
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普
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光伏发电领跑基地。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
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
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
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
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
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
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
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
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
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
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
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
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
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
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
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
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
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
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
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
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
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
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
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
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
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
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
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
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
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
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
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
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
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
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
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
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
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
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
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
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
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
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
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
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
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
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
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
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
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
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
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
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
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
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
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
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
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
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
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
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
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
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
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
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
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
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
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
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
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
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
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
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
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
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
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
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
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
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
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
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
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
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
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
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
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
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
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
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
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
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
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
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
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
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
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
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
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
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
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
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
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
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
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
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
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
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
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
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
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
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
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
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
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
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
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
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
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
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
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
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
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
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
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